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采矿权人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经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