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三条已废止矿区范围划定后一年为矿区范围预留期;在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已划定矿区范围区域内的其他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手续以及领取采矿许可证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矿区范围不予保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