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