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