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违反规划建设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城镇管理混乱的。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