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城建成区主要街道临街室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从事商业、餐饮业等经营活动。(二)从事车辆修理、木材加工、废品收购、经销建材、电气焊接、清洗车辆等有碍市容环境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