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被判处刑罚的;(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五)丧失行为能力的;(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