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