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纠正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和方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