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活动,组织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

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办理选举工作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任职条件等;

(二)候选人的产生、参选行为规范,候选人差额数、当选条件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规定,包括选民登记、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有效票认定、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

(四)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