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