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并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