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