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殡葬设备和用品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