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对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新能源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