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