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研、实验、推广、应用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