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