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