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区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