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