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和具体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