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保障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