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道、县道、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一规划的原则组织编制,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道规划同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