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保证收费公路的养护费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收费、还贷、路况、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