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标志;(二)持证上岗;(三)按照规定着装;(四)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