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拖延、拒绝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