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情况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情况或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变更后,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重新备案。单位配备的治安保卫人员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建议单位将其调离治安保卫工作岗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