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单位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组织值班护卫。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