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六章 投诉处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者。因特殊原因在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向投诉者书面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