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三章 企业设立第十二条已废止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依法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资、合作各方依法协商确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