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二章 投资范围第十条已废止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投资下列项目:(一)以BOT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二)合资、合作举办超级市场、连锁店和商业零售企业;(三)合资、合作举办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四)台湾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五)设立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六)举办医疗、体育和教育等公益事业;(七)投资旅游事业;(八)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