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