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舶等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