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