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违反本条二、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总承包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资质批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批准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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