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单位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