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者其他变更而增减的工作量,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增加工作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增加费用的承担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