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需要批准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设施应当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