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乡村公路建设中需要采石、挖砂、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自治县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