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已废止下岗人员、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享受优惠待遇的人员,在自治县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经自治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