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财务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