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