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管、国土资源、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