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废止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承诺。整改达到要求的,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但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自吊销排污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