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排污者拒报或者未按时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事项、环境统计报表,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