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一)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二)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的;(三)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