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六十六条已废止环保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和投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举报人和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市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