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六十三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排污者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