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已废止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无其他替代用品的,可以将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用作原料或者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此类物质,不得直接排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