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提交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必要内容。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一,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的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